在一些国家,电力公司将终端能源效率作为一项资源,用以满足客户的能源服务需求。能效被看作是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供应侧资源来进行投资,等同于建设电厂和扩建电网。按照这种认识,提高能效将能够为电力系统、电力用户、以及整个社会带来多种效益。
2011年,中国中央政府制定了能效义务,要求要求大型国有电网公司通过投资开展终端能效措施,以满足一定比例的客户电力需求。这是朝着将能效作为电力行业的一项资源所迈出的重要的第一步,但仅仅是第一步。
要广泛认识到能效作为电力行业的一项具有成本效益的资源,目前还存在着许多关键的障碍需要克服,其中最大的问题恐怕是当前电网公司的经营模式:他们的收入仍然与电网公司销售的电量相挂钩。提高终端用户的能效可能会威胁到电网公司的营业收入,因此这些公司对提高能源效率不感兴趣,即使这是一种成本最低、最环保的可持续性资源。
随着中央政府最新颁布的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若干后续实施细则的出台,对电网企业的监管,以及电网企业本身运营模式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些改变应该有利于电网企业更便于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开发终端用户的能效项目。
作为中国电力行业和电力市场持续改革过程的一部分,《意见》的目的是在全国逐渐实现根据“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对电网公司进行监管。这一监管方式的改革将有利于电网企业实施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效项目,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并最终实现将能效作为电力行业的一项资源。
《意见》包括将一批现有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项目扩大到全国范围。根据实施细则,这些试点项目所实施的电价改革,可为电网公司开辟更多的机会,通过电量销售和电网公司收入之间脱钩,来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和DSM项目。
具体地,试点电网公司的收入,由政府批准后规定一定上限额度,实施期为三年。虽然这种定价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提高运营效率,它的另一个好处是,减少了电网公司可能由于提高了终端使用能效而降低营业收入的风险。规定了电网公司的收入上限,降低了“产值效应”,使得电网企业不再依靠增加电力供应量来维持他们的收入和利润。以这种规定收入上限的方法,让电网企业的收入与售电量“脱钩”。美国的很多州都采用了类似的收入上限监管制度,使电力公司更便于为最终客户提供能效改进措施。
虽然这些电价试点项目并不是专门为了鼓励电网公司实施DSM和提高终端能效的目的而推出的,但原则上,参与试点项目的电网企业都能够将实施DSM和能效项目的支出单列,按照试点监管制度计入“准许成本”。《需求侧管理办法》中规定,电网企业在DSM方面的合理支出可作为供电成本的一部分进行回收。
在内蒙古西部开展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为电网公司的DSM工作提供了更大的支持力度,试点方案中要求针对电网公司提供服务条款的不同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其中,明确提到“加强需求侧管理”作为要制订的激励机制的一个方面。这一规定应有效地创建一个绩效奖励制度,鼓励电网公司在内蒙古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并将这一政策推广到全国。在美国,一些州已经规定了电网企业开发终端能效项目的绩效奖励制度,一些电力公司只要完成预先规定的能效指标,将获得大量的资金收入。
在中国,只要特别注意落实政府规划的电网公司监管改革的细节,一定能够促使电网公司认真考虑将能效作为电力部门的一项资源。政府必须坚持取消鼓励售电量的政策,此外,还要推出财政激励政策,在2011年提出的能效义务目标的现有基础上,鼓励电网公司开展具有成本效益的DSM和终端能效措施。
睿博能源智库将继续研究中国电力行业的改革,我们会重点关注对电网企业监管政策的完善以及为电网公司开展DSM和能效项目寻找更多的机会。